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近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柳汇罚【2019】2号)显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存在金融许可证上营业地址变更,未按规定备案,超过规定报备时间近5个月时间的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8号)第十六条第三项,属于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国家外汇管理局柳州市中心支局对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以及重要信息变更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向外汇局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银行分行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的,应持《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见附2)和变更后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三)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的,在1-6月和7-12月期间的变更,分别于当年8月底前和次年2月底前经管辖行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