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苏亚金诚会计师所”)及注册会计师杨伯民、徐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苏亚金诚会计师所执业的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华能源或公司”;证券代码:002221)2017年度内部控制鉴证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关注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情况
苏亚金诚会计师所未关注东华能源是否存在不相容岗位职责未分离的情况,未追查公司的采购、入库和销售流程实际流程,部分循环测试样本中出现不相容岗位为同一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获取的鉴证证据不够充分适当
在执行部分控制测试时,获取的证据不够充分适当,不能有效支持鉴证结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江苏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未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苏亚金诚会计师所及杨伯民、徐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十三条:在计划和执行其他鉴证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以识别可能导致鉴证对象信息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况。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鉴证对象和其他的业务环境事项,以足够识别和评估鉴证对象信息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并设计和实施进一步的证据收集程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杨伯民、徐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杨伯民、徐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鉴证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关注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情况
你们未关注公司是否存在不相容岗位职责未分离的情况,未追查公司的采购、入库和销售流程实际流程,部分循环测试样本中出现不相容岗位为同一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获取的鉴证证据不够充分适当
你们在执行部分控制测试时,获取的证据不够充分适当,不能有效支持鉴证结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认定,上述行为未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请你们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相关执业规范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提高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