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近日提请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在全省上下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修订条例对加强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对依法科学有序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着力提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对食品安全事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条例自2017年起施行,为安徽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行条例中的一些规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不一致,个别条款与“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要求不相适应,有必要进行修订。
其中,根据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决定,修订草案对禁止生产经营、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新增了具体规定。按照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生产经营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在应急管理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改善应急装备,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应急培训、演练。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集中用餐单位订餐要签责任书
修订草案进一步了细化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同时明确了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生产食品、集中用餐单位承包方的食品安全责任。
食品添加剂可以防腐保质,但违规使用也会带来安全风险。修订草案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如实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日期和添入食品的名称等内容,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使用专用设备或者在专门区域贮存食品添加剂,在贮存设备上或者专门区域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学校、医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点。按照修订草案要求,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与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供餐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原料采购、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留样、成品分装和配送运输等环节操作规范,定期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确保供餐食品安全。
可对网络平台负责人责任约谈
随着电商平台的发展和居民生活习惯的改变,越来越多的餐饮商家开启外卖服务。小作坊、小餐饮也想要赶上这趟“餐车”,但由于证照、卫生等问题,曾出现过不少乱象。
修订草案明确小作坊、小餐饮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等进行网络交易,但同时也设定了“入网”门槛和平台方责任。
按照规定,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销售食品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小餐饮备案证明,并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的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营业执照、备案证明。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小餐饮备案证明、营业执照等资质材料;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和相关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提供入网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经营资格。
如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多次出现入网食品经营者违法经营或者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拒不接受约谈或者未按照约谈要求整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此外,责任约谈情况和按照约谈要求整改情况,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