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之后的“新三板” 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一环
2020-06-10 09:01:49  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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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新三板”公司转板上市的范围、条件、程序等有关要求。

分析人士指出,建立转板上市制度,允许精选层挂牌公司直接转板上市,是“新三板”乃至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又一里程碑。它有助于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联系,拓宽挂牌公司上市渠道、激发“新三板”市场活力,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最终为中国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功能明确规则清晰

所谓“三板市场”,最早起源于2001年“股权代办转让系统”。几经完善和扩大之后,“新三板”成为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为继上交所、深交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为了更好地发挥“新三板”投融资作用,《意见》给出了具体的制度安排。比如,在转入板块范围方面,《意见》明确符合条件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申请转板至上交所科创板或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在转板上市条件上,要求申请转板上市的企业应当为“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且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在转板上市程序上,《意见》强调转板上市属于股票交易场所的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应由上交所、深交所依据上市规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改革后,“新三板”市场将形成“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的三层市场结构,各层级的融资、交易等功能逐层增强,投资者数量和类型逐层增加,精准满足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差异化需求,更好地发挥“新三板”服务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作用。

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介绍,在企业发展初期,基础层便利的发行融资制度、适度的规范治理有利于企业快速进入成长期,发展壮大。随着企业经营业绩和公众性的提高,创新层为企业提供了更好的流动性,在规范的基础上对企业进行培育。精选层定位于承载财务状况良好或创新能力较强、市场认可度较高、完成公开发行,具有较高公众化水平的优质企业,匹配了与其股权结构相适应的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一环

那么,改革之后的“新三板”市场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定位是什么?

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负责人指出:“‘新三板’作为公开市场、场内市场、独立市场,与沪深交易所错位发展,共同打造制度多元、功能互补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该负责人强调,“新三板”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初心和宗旨,在服务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截至2019年底,“新三板”市场挂牌公司总数为8953家,其中民营企业占比93%,中小企业占比94%,累计有6000余家公司实现融资近5000亿元,对优质未挂牌中小企业起到很好的带动作用。因此,从服务对象来看,“新三板”是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市场。

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李旭东表示,上交所科创板、深交所创业板与“新三板”精选层,三个板块之间的定位是有差异的。其中,科创板强调科创属性,服务的主要是面向硬科技为主的企业;创业板的定位主要是服务于成长型、创新型企业的,可以接纳传统行业跟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进行结合的企业。相比之下,精选层服务的对象就是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其服务的企业所处阶段可能更早一些,规模可能更小一些,包容性会更高一些。

“‘新三板’的建立拓宽了资本市场服务覆盖企业的主要生命周期的阶段。在没有‘新三板’之前,资本市场更多覆盖的是成熟型企业,科创板的到来让一些已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科技型企业得到了支持。对于不同阶段的企业,‘新三板’则提供了一种多样化的选择。”民生证券投行部副总裁方杰说。

全面支持服务实体经济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长期以来,“新三板”市场发展面临着两大问题:一是投资者准入门槛过高,二是与沪深交易所主要交易板块没有打通。《意见》的推出,显著提高了“新三板”的包容性与韧性,有助于充分发挥“新三板”市场承上启下的作用,实现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

“《意见》实施后,‘新三板’市场一边连着沪深交易所的一二级市场,一边连着场外区域性股权交易所,在整个中国资本市场中将发挥枢纽作用。《意见》给出的制度规则,包括晋级、降级、冷静期、信息披露、中介责任、审核监督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新三板’的运行机制。更加公开、透明的竞争环境,有利于提升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让广大中小微等初创型企业更容易获得直接融资支撑,最终夯实高质量发展的微观基础。”董登新说。

作为“新三板”的运营机构,全国股转公司正在稳步推进精选层落地工作。截至2020年6月2日,全国股转公司已受理47家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申请,并向其中36家企业出具了问询意见;同时,市场合格投资者已超100万户。

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全国股转公司将按照《意见》的要求,与沪深交易所建立转板上市监管衔接工作机制,就涉及的重要监管事项进行沟通协调,进一步明确细化信息披露等具体安排,保障跨市场监管协同有效运作。此外,全国股转公司正继续积极研究推进与区域股权市场的合作对接机制,更好发挥“新三板”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内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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