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诚信约束“补强”作用 增加违法违规失信成本
2021-08-20 17:04:36  来源: 金融投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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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记者从多家券商处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就《证券行业诚信准则(征求意见稿)》向会员单位征求意见。准则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资信评级公司等行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义务纳入调整范围,定位为行业诚信行为基本规范,在强化机构诚信管理职责的同时,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义务进行全面规范,将诚信由道德层面的约束内化为行业规则层面约束。

中证协表示,对于一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失信行为,仅给予自律措施无法形成有效威慑,对于一些游离于协会规则体系外的违法失信行为,无法及时预防和纠正。因此,需要发挥诚信约束的“补强”作用,增加违法违规失信成本。

中证协称,准则作为行业诚信行为基本规范,聚焦市场与投资者反响强烈的行业失信问题,紧扣与投资者信赖利益直接相关的行业行为准则,全面覆盖包括合规、守约、诚信文化等不同层面的诚信要求,从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个维度,对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行为边界和模式提供指引。

准则明确,机构承担诚信文化建设、诚信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诚信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

准则要求,机构应当在公司人员和业务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涵盖所有业务及各个环节的诚信从业要求,将其纳入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事中管控和事后追责措施和机制,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层级管理人员的诚信文化建设和诚信从业管理责任。

中证协表示,准则进一步明确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责,包括建立证券行业执业信息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诚信评估、加强诚信信息的应用、探索建立业务办理信用承诺机制、自律检查、自律措施实施等。

准则明确,中证协在开展入会、登记、备案、注册等工作时,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状况作为参考。中证协依法依规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联合激励惩戒措施,具体包括:推动会员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在招聘中优先录用优秀青年志愿者,为优秀青年志愿者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实习、就业岗位;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注册的参考;对承销机构承接失信被执行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予以关注;对被纳入相关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的证券从业人员予以关注;根据诚信状况决定检查的比例和频次。

自律检查方面,协会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可在现场检查中将诚信从业情况纳入检查范围。协会可根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状况决定检查的比例和频次。

自律措施方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违反准则行为的,协会将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的规定,采取谈话提醒等自律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等纪律处分。 (辛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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