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尔文6号保障内容较为全面,覆盖轻中重疾病,还有复原保险金和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及多种可选责任组成。达尔文6号重疾险保障内容如下:
1)重疾保障
保障110种重疾赔付100%基本保额,1年后保额可慢慢复原,重大疾病责任复原保险金=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系数。其中,
满一年不满二年,给付比例系数20%;
满二年不满三年,给付比例系数40%;
满三年不满四年,给付比例系数60%;
满四年不满五年,给付比例系数80%;
满五年及以上,给付比例系数100%。
此外还有20种特定疾病,3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前确诊,可以赔付200%基本保额。具体病种如下:
1.白血病 2.恶性淋巴瘤 3.神经母细胞瘤 4.肾母细胞瘤 5.脑恶性肿瘤 6.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7.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8.严重脊髓灰质炎 9.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10.严重心肌炎 11.严重Ⅰ型糖尿病 12.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13.严重瑞氏综合征 14.严重川崎病 15.重症手足口病 16.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17.严重哮喘 18.成骨不全症第Ⅲ型 19.严重癫痫 20.严重结核性脊髓炎)
2)中症保障
保障25种中症疾病,不分组累计可赔付2次,每次赔付60%基本保额。保障中症病种如下:
1.中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2.中度运动神经元病 3.中度脑损伤 4.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5.中度重症肌无力 6.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7.单侧肺脏切除 8.特定的系统性红斑狼疮 9.中度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10.中度克雅氏病 11.中度克罗恩病 12.中度原发性帕金森病 13.全身中度面积Ⅲ度烧伤 14.中度面部烧伤 15.中度强直性脊柱炎 16.糖尿病并发症引致的单足截除 17.中度多发性硬化症 18.深度昏迷72小时 19.中度脊髓灰质炎 20.单个肢体缺失 21.中度肠道并发症 22.中度阿尔茨海默病 23.中度瘫痪 24.结核性脊髓炎 25.中度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3)轻症保障
保障50种轻症疾病,不分组累计可赔付3次,每次赔付30%基本保额。保障轻症病种如下:
1.恶性肿瘤——轻度 2.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3.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4.原位癌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6.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7.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或开腹手术) 8.微创颅脑手术 9.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 11.单目失明 12.单耳失聪 13.植入心脏起搏器 14.全身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15.面部重建手术 16.轻度面部烧伤 17.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 18.角膜移植 19.视力严重受损 20.听力严重受损 21.人工耳蜗植入术 22.早期系统性硬皮病 23.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24.因肾上腺皮脂腺瘤切除肾上腺 25.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
一些高发轻症如原位癌、冠状动脉介入手术等均包含在内,实用性较强。
4)重疾关爱金(可选)
达尔文6号可选责任丰富,如果想要额外赔付可以选择重疾关爱金。在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确诊初次发生重疾,除按约定给付重疾保险金,再赔80%基本保额;在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确诊初次发生重疾,再赔100%基本保额。
5)重度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可选)
若被保人第一次重疾确诊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重疾,保险公司赔付后,被保人自该重疾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再次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给付重度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且重度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不终止,合同继续。
在给付重度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后,被保人自上一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再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新发、复发、转移),按100%基本保额给付。每隔三年新发、复发或转移都能再赔100%基本保额,真正做到“恶性肿瘤-重度”“不限次”赔付!
6)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可选)
保障10种特定心脑血管疾病(1.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2.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3.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心脏瓣膜手术 5.主动脉手术 6.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7.严重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8.严重主动脉夹层血肿 9.严重大动脉炎 10.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若第一次重大疾病非特定心脑血管疾病,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确诊初次发生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给付120%基本保险金额。
若第一次重大疾病为特定心脑血管疾病,自该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再次确诊发生该种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给付120%基本保险金额。
注意:对于同时符合重大疾病责任复原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保险金,不给付重大疾病责任复原保险金。
7)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可选)
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
18周岁前(不含)身故的,按已交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中的较大者赔付;
18周岁后(含)身故的,按基本保险金额、已交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中的较大者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