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亳州人,前年我向一家公司借款60万元,用房子办理了抵押。我一直是按照4%每月标准支付利息,可现在贷款公司起诉我,让我按2%利息支付本息。请问律师:我能让贷款公司把以前多还的利息抵扣为本金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具体规定。根据该解释,你有权把以前多还的利息折抵为本金。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借贷利率划定了“两线三区”(很重要、又很难理解偶。这是干货)。
那么,什么是“两线三区”呢?
一、两线
“两线”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即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
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干预。
二、三区
1.司法保护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2.无效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自然债务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法院对出借人起诉主张该区间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司法不再干预,借款人抗辩要求返还或折抵该部分已支付利息的,法院同样不予保护。
律师解答:根据本案的情况,可以部分抵扣,部分不能抵扣。
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子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年利息不超过20%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在24%至36%之间,出借人愿意偿还,并且已经履行了这样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再要求对方进行返还,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但是超过36%的这部分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本案中月息4%已经超过36%的标准了,是可以要求返还一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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