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和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聘任韩本毅先生
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陈晓先生和刘延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作实绩等情况,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为公司副总经理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聘任
韩本毅先生为公司总经理、陈晓先生和刘延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对公司董事会提名韩本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中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
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
戒。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补选韩本毅先生为第四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候选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止。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
员和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天民: 程安林: 王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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